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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佳木斯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其有效实施,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黑教联〔2025〕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各单位加强风险防范,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涵盖学校及附属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和岗位、重大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立足于学校实际情况,准确揭示学校内部管理风险,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缺陷与风险。

(四)问题导向原则。评价工作针对学校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方向与重点。

(五)及时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的重点和实施方式。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负责审议内部控制年度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评价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评价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分析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推进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自查、自我评价和问题整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报告;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小组由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可吸收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加,参与人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进行专项评价。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包括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学校视情况可选择单位层面或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也可以选择同时进行评价或分阶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指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整个过程控制情况的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议事决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以及学校经济活动的权责设置、权力运行制约等方面,重点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重大经济风险。

第十一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某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对外合作管理、科研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管理、所属企业管理、附属单位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可以采用开展自查和自评、咨询访谈、调查问卷、抽样调查、穿行测试、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个别复杂问题也可以提请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

(二)组建内控评价小组,向被评价单位发出评价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

(一)被评价单位按照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并向评价小组提供内部控制自查报告和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相关资料及评价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控评价小组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结合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等确定评价范围和重点,编制评价方案。

(三)内控评价小组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有效性的证据,详细记录评价工作的内容,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汇总评价结果、认定缺陷、编制评价报告:

(一)内控评价小组对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分析,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二)内控评价小组就初步评价结果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由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内控评价小组以初步评价结果和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编制评价报告,报审计处。

(四)审计处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反馈和整改。审计处将评价报告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被评价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五章 缺陷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性质和影响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内控评价小组根据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定缺陷等级。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内控评价小组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提出认定意见。

一般缺陷由审计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由学校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提交校党委会最终确定。

第六章 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内控评价小组根据工作底稿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审计处建立复核机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程序和方法、评价范围、评价依据、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过程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评价报告等内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对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缺陷应及时整改,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即知即改,评价报告日前已整改到位的缺陷不再在评价报告中作为问题反映。列入评价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按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算安排、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监督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根据缺陷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后续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